摘要:刷到邓紫棋聊起《I AM GLORIA》重新录制背后的版权故事时,忽然意识到:那些我们随口哼唱的旋律、为某句歌词停留的瞬间,原来都藏着创作者无数隐形的“权利密码”。今天不妨从她的经历出发,聊聊常被混淆却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版权与版税,以及它们如何守护每个创作
刷到邓紫棋聊起《I AM GLORIA》重新录制背后的版权故事时,忽然意识到:那些我们随口哼唱的旋律、为某句歌词停留的瞬间,原来都藏着创作者无数隐形的“权利密码”。今天不妨从她的经历出发,聊聊常被混淆却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版权与版税,以及它们如何守护每个创作者的创作底气。
首先要明确:版权(著作权)与版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版权是“所有权”,版税是“收益权”。
邓紫棋曾用“孩子的抚养权”作比——她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就像对亲手创作的歌曲的“抚养权”:这首歌能否被改编、以何种形式使用、由谁来传播,理论上该由她主导。但早年与前公司合作时,这部分“抚养权”并未完全掌握在她手中,即便歌是她写的,使用权限却可能被限制。
而“录音制作者权”,更像是这首歌的“出生证明”。它保护的是“将词曲转化为具体录音制品”的过程,比如邓紫棋当年在录音棚里录制的原始版本。这一权利同样需要被尊重,因为它承载着创作者对作品呈现方式的具体表达。两种权利,一个守护“创作本身”,一个守护“创作载体”,各自对应不同的版税规则。
所谓版税,是创作者将作品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得的“权益回报”。比如一首歌被翻唱、制成彩铃或收录进专辑贩卖,使用者需按约定向创作者支付相应费用。但对邓紫棋而言,若“抚养权”不在手,连“能否使用自己写的歌”都可能受限,更遑论获得版税收益。
好在法律为创作者保留了“兜底空间”。邓紫棋提到,2023年7月,随着熟悉大陆版权法的专家加入团队,一个关键条款被“激活”——《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一首音乐作品已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发行,且首次录制或发行时未明确“禁止他人重录”,创作者(包括原著作权人)可通过“法定许可”制度,在支付法定报酬后重录该作品,无需再获原权利人许可。这一条款的设计,本质是为了避免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过度垄断,为创作者与公众间的流通留出通道。
但重录只是第一步。要让新版歌曲合法上架全球平台、公开播放,还需解决“传播权”问题。而邓紫棋14岁时加入的CASH协会(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意外成了关键助力——加入协会时,她已将歌曲的“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权利委托协会管理。更关键的是,她与前公司的合约明确:这些权利不属于公司。这意味着,无论著作权归属如何,她始终握有“让歌曲被世界听见”的主动权。
从法律条款的破局到传播权利的补位,邓紫棋的“重录之路”,本质上是一场为创作者权益“正名”的关键实践。它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理当拥有基本的支配权利——决定作品以何种面貌呈现、以何种方式传播,是创作过程中不可被剥夺的核心权益。
尊重版权,不是为了给创作套上枷锁,而是为了让每一份创作都能在明确的规则下被看见、被保护。它守护的不仅是某个歌手的“重录自由”,更是所有创作者的底气。
来源:版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