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军等:大S逝世遗产分配引热议,巨额遗产最终何去何从?

好看影视 港台明星 2025-02-08 11:14 1

摘要:近日,台湾艺人徐熙媛(艺名大S)因病去世,这一消息震惊了整个娱乐圈,也让无数粉丝感到悲痛。然而,在悼念与缅怀之外,大S的遗产继承问题也迅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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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艺人徐熙媛(艺名大S)因病去世,这一消息震惊了整个娱乐圈,也让无数粉丝感到悲痛。然而,在悼念与缅怀之外,大S的遗产继承问题也迅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作为台湾地区的知名人士,大S的遗产数额庞大,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众多亲属的利益分配。这笔遗产到底由谁继承?怎么分配?台湾民法典是如何规定?让我们缅怀已逝大S的同时,再次关注并重视财产规划相关的法律规范,以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安排。

一、大S逝世后,其巨额遗产由谁继承

大S为台湾地区常住居民,其遗产的继承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规范。其亲属范围中,配偶具俊晔、儿子汪希箖、女儿汪希玥、母亲黄春梅、姐姐徐熙娴、妹妹徐熙娣(小S)均属于大S的法定继承人,但具体谁可以继承到大S的遗产呢?

1. 法定继承——配偶具俊晔、儿子汪希箖及女儿汪希玥各分得1/3遗产份额

如果大S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8条,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有四个顺序。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以亲等近者为先),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遗产按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数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人数平均继承。

所谓卑亲属,系相对尊亲属而言,指晚辈。故直系血亲卑亲属指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9条,亲等近者优先继承。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子女健在,则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外)孙子女就不能继承;如子女放弃继承权时,(外)孙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参与继承。

而配偶,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44条,属法定当然继承人。配偶可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根据继承人顺序的不同,配偶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具体而言,配偶的应继分为:(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分为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分为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4)没有第一至四顺序继承人而仅遗下配偶时,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因此,在大S生前没有有效遗嘱亦未对名下财产提前传承规划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其现任配偶具俊晔、儿子汪希箖及女儿汪希玥各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图1 台湾地区应继分图示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39条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41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44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2. 遗嘱继承——配偶具俊晔分得1/6份额,剩余5/6由遗嘱继承人继承

而在遗嘱继承方面,遗嘱的方式分为普通方式和特别方式。前者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后者体现为口授遗嘱。而关于遗嘱的效力,根据台湾民法典的规定,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目前网传大S生前已留有遗嘱将遗产留给自己的母亲黄春梅和一双儿女,如果大S确实留有有效遗嘱,就能按照其意愿将全部遗产留给母亲和儿女吗?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87条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89条遗嘱应依左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自书遗嘱。

二、公证遗嘱。

三、密封遗嘱。

四、代笔遗嘱。

五、口授遗嘱。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90条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

台湾地区民法典要求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遗产的前提是不能违反特留分的规定。什么是“特留分”?特留分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1]。这也是台湾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法律范畴下最大的不同,我国《民法典》没有特留分概念,仅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按照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如果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不足其特留分,该继承人有权从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被继承人财产中得到补齐,剩余的才依遗嘱归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23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此外,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图2 台湾地区特留分图示

由此可见,即便大S以遗嘱方式将遗产留给自己的母亲及一双儿女,也无法排除现任配偶具俊晔的继承权。假设大S通过遗嘱将其遗产由母亲及一双儿女均等继承,在“特留分制度”下,配偶具俊晔分得遗产六分之一份额(具俊晔作为大S法定继承人,其应继分为1/3,特留分为应继分的1/2,及1/3*1/2=1/6),剩余六分之五由母亲黄春梅、儿子汪希箖及女儿汪希玥三人平均继承。若具俊晔选择放弃继承,那么遗产将全数由大S的母亲及子女承接。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23条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二、大S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是否要交遗产税

据传,大S的私人资产包括房产、奢侈品和古画收藏,均价值不菲,遗产估值可能超过人民币20亿元。由于大S是我国台湾地区常住居民,无论是大S的现任配偶具俊晔、母亲黄春梅还是大S的一双儿女,想要继承大S的遗产,需要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注意遗产税的申报问题。

依据台湾地区的“遗产及赠与税法”,凡经常居住台湾地区境内之居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台湾地区境内境外全部遗产,课征遗产税。具体而言,纳税义务人[2]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如果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的台湾居民,或非台湾居民,应该向台北国税局申报)。

具体到遗产税额的计算,应当遵照下述两个公式:

课税遗产净额=遗产总额-免税额-扣税额

应纳遗产税额=课税遗产净额×税率-累进差额-扣抵税额及利息

而税率又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日、遗产净额等因素而变化。继承发生日(死亡日)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至2009年1月 22日以前适用:

继承发生日(死亡日)在2009年1月23日以后至2017年5月11日(含),适用单一税率10﹪。

继承发生日(死亡日)在2017年5月12日以后适用:

此外,如果被继承人希望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规避遗产税的话,法律还规定了赠与税制度。在赠与税的计算上,应按照如下公式:

课税赠与净额=赠与总额(赠与人每年赠与之财产全部)-免税额-扣除额

应纳赠与税额=课税赠与净额×税率-累进差额

赠与发生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2日的赠与税适用税率:

赠与日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11日赠与税,适用单一税率10%。

赠与日在2017年5月12日(含)以后赠与税的应纳税额,是先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全年应纳赠与税额,减除同一年内以前各次应纳赠与税额及可扣抵税额及新旧制差额调整后,为本次应纳赠与税额。

税率级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赠与税速算公式(2017年5月12日生效之赠与案件适用)

新旧制差额调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限新制2017年5月12日实施当年度):

三、大S如何提前布局身后事——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之道

如上所述,在台湾地区现行继承法律规范下,无论大S是否留有有效遗嘱、也无论该有效遗嘱是何形式,都无法排除现任配偶具俊晔的继承权。但令众多网友引发热议的是,大S与具俊晔毕竟刚于2022年2月结婚,至今也才三年左右,而大S逝世后,具俊晔却可分得巨额遗产,令人唏嘘。如此,明星等高净值人士如何提前布局财富传承才能按照自己的生前意愿将财富传承下一代呢?

1. 设立家族信托

对于拥有大量婚前财产或婚后特定财产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家族信托可以作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尤其在婚姻规划、财富传承、家族治理、子女教育等方面独具优势。于婚姻存续状态特别是再婚家庭中的高净值人士而言,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个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极佳的选择。家族信托可以安排不同顺位的受益人,例如将年幼子女、年迈父母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配偶作为第二顺位受益人。当第一顺位受益人身故、放弃或被取消资格后,后一顺位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权益。

通过家族信托,可以为子女设定激励方案,如教育基金,鼓励子女学业有成,以此作为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和奖励。在委托人去世后,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由信托财产定期支付,确保未成年子女即使在委托人不在的情况下也能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同时有效防范其他监护人觊觎已置入信托的财产,有效守护子女余生周全。

2. 搭建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作为试水家族信托的优选工具已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规划财富传承的第一步。用保单写遗嘱,以保险金信托替代遗嘱已成为更多高客的传承共识。

保险金信托,是将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进行结合的一种复合金融工具。在保险部分,可以由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托机构作为保单受益人;在信托部分,将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如此一来,年金险定期产生的生存年金或者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金作为信托财产,并产生信托收益。根据保险金信托合同约定,由此可以很好地照顾子女未来的生活,做到精准指定传承;亦能够有效地将已置入的信托财产与台湾地区的遗产特留分做区隔,以确保家族财产不被轻易减损;同时也避免了受益人需要承担的高额遗产税。

总的来说,家族信托可以提供稳定的财务管理,防止被继承人因个人婚姻或意外等外界因素导致家族财产流失,尤其对于明星或公众人物而言,家族信托不仅是一种财富管理工具,更是一种维护家族利益、守护家族尊严、确保家族资产合理传承安排的重要机制。

结语

我们总以为,我们所珍爱之人永远就在那里,不会消逝,不会变成虚空,不会变成苍白暗淡的回忆,然而大S的骤然离世就如同一记警钟,向我们揭示了生命的无常与提前安排传承的重要性。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如何合理规划财富传承、避免家族纷争,已然成为一个迫在眉睫、至关重要的课题,这不仅意味着对财富的守护,更意味着在无常的人生中寻求一种相对永恒的安稳与延续。

●注释:

[1]吴国平主编:《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196页,九州出版社,2014

(一) 有遗嘱执行人者,为遗嘱执行人。

(二) 无遗嘱执行人者,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三) 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者,为依法选定之遗产管理人。

[3]遗产总额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遗产加上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和各顺序继承人以及上述继承人之配偶的财产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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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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